9月25日,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宣城新闻网报道,今年4月3日11时许,泾县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泾县泾川镇太美村泾县石山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进行深孔采石爆破作业。被告人徐某、何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虽在爆破前对爆破区域进行查看,但未能封闭通往爆区的主要通道,致使爆破作业时产生的石块将路过爆破现场的四名被害人砸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一人经鉴定属重伤,另外两人伤势较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何某所在的单位对四名被害人积极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爆破作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二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