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远庆 孙丰堂) 身为矿业公司爆破队的小组长,将作业过程中未使用完的炸药、雷管隐瞒不交回公司,并倒手转卖他人牟利,结果交易双方及运输司机均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被告人胡江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邹柳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晓明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江华在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采掘工作,因爆破需要经常从公司领取炸药、雷管。被告人邹柳立在靖安县一钨矿采砂需使用炸药、雷管,双方联系买卖炸药、雷管事宜。尔后,被告人胡江华将在作业过程中未使用完的炸药、雷管隐瞒不交回公司。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胡江华电话告知被告人邹柳立炸药、雷管已准备好了。当日,被告人邹柳立叫被告人张晓明驾驶一辆皮卡车从靖安到袁州区新坊。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江华、邹柳立谈好炸药每箱1000元、雷管每发11元,约好当晚交货。被告人张晓明明知被告人邹柳立叫其来宜春是装运炸药、雷管,仍于当晚驾驶皮卡车载被告人胡江华、邹柳立到胡江华所在的矿业有限公司矿区附近,装运炸药、雷管,由于被告人胡江华藏匿的炸药、雷管被民工发现,并报告新坊派出所,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缴获炸药10箱、雷管290发。经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涉案炸药进行检验,结论为炸药具有爆炸性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江华、邹柳立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买卖炸药、雷管,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张晓明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运输炸药、雷管,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三被告人在已着手实施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江华、邹柳立、张晓明非法买卖,运输炸药、雷管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确有悔改表现,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江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邹柳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晓明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