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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掘井煤矿嫌慢 悄悄购买炸药获刑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徐伟 通讯员 宋秀强  日期:2012/11/20]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 宋秀强   因为嫌弃人工掘井耗时耗力,图省事买来导火索来实施爆破,结果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触犯刑律。近日,经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吴云兴以非法购买爆炸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只有小学文化的吴云兴年富力强,精明能干,在巫山县福田镇经营着一煤矿。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吴云兴经营的福田镇莲花煤矿需要用导火索爆破作业,嫌人工掘井作业耗时耗工,于是他找到事先联系的开县游某二人(二人均另案处理)购买导火索。在巫山县福田镇一广场,吴云兴用15000元从二人手中购买了10圈导火索,共计2000米。事后,又将5圈导火索转手卖给了龚某(另案处理),获利7500元。2012年6月25日,公安民警通知吴云兴到派出所后将其抓获。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公诉机关审理查明,吴云兴案发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且买卖爆炸物用于煤矿正常生产作业,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审判机关予以采纳。
    同时,办案检察官付佩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用于生产和生活正常所需而使用爆炸物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不论是农民朋友还是生产经营者都一定得先在危险爆炸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法的手续,再从指定的企业购买生产生活所需的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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