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抓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省安委办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紧密结合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把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一通三防”,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各项规章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持督查检查不断线,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整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打击证照不全、证照失效、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停产煤矿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改,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2012年度考核达标工作,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要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