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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炸药雷管 一男子获刑十年

[来源:新华网  作者:鄂尔多斯中院 何艳春 高峰 杜志平  日期:2012/12/6]

    宁夏籍70后男子李某,为赚取运费,帮人非法运输雷管炸药,近期被法院以其犯有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判刑后,李某悔恨不已,但法律是无情的,不会因李某的悔恨而放弃对其的惩罚,李某将在监狱中度过一定的岁月。 
    2012年2月21日晚,李某驾驶一辆陕西牌照面包车,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大佘太境内装好20箱炸药(493.18公斤)和663发雷管(11发雷管有编号,其余无编号),计划将这些雷管炸药运输到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交给一个黑煤窑主。2012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李某所驾车辆走到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武家塔堵卡点时,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巡警队查获。2012年2月22日,李某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于近期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六项规定,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运输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某非法运输炸药493.18公斤、雷管663发,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项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某非法运输的炸药、雷管的数量均已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李某判处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李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未造成后果,且目的是用于煤矿生产用,且李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故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鄂尔多斯中院 何艳春 高峰 杜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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