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万静 为进一步规范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目录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天对外公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界定的0、Ⅰ、Ⅱ类民爆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 如果民爆设备出现:申报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因设备固有缺陷原因发生过燃爆事故的,或生产过程中出现过严重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 设备技术性能低于行业技术指标列入行业淘汰的;被执法部门裁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等四种情况时,应退出《专用设备目录》。同时对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专用设备,同时工信部在网上公示二十天;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因上述前两种情形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设备,设备生产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全部召回在用的已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专用生产设备;对不及时召回的,暂停使用该设备的民爆产品生产线的生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设备生产企业承担。 该办法将从公布日起正式施行。 (原标题:工信部规定民爆设备申报作假者将三个月内全部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