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监局7月30日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专项整治为重点,推动非煤矿山“打非治违”行动,防止前纠后犯,杜绝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规定严查重罚以下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露天矿山未采用机械铲装的,一律处罚1万元,限期1个月装备到位;未按设计要求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一律处罚1-3万元,限期2个月内完成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关闭;采用国家严厉禁止的顺层切坡、掏底开采的,一律提请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关闭。
二是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采用主扇和局扇通风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处罚1-3万元,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关闭;采掘工作面不按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不按规定留设矿柱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处罚1-3万元。
三是未按规定落实矿级领导带(值)班制度的,一律处罚1万元。
同时要求严格考核、建立惩罚制度、启动约谈制度。对发生两次事故的区县,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约谈其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3次(含3次)事故的区县(自治县),由市安委办主任约谈其区县(自治县)政府分管领导、安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从6月1日起,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3个月,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评估,并经市安监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今年内发生1次死亡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半年内停止新审批矿山,发生2次及以上事故的的区县(自治县),1年内停止新审批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