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转入常态化,内蒙古自治区不再确定主体企业名单和指标,不再设定主体企业最低产能规模,不再设定完成时限,由企业自主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
通知明确,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支持新上转化项目与现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从2014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对煤炭企业转让、并购进行批复。
另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经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下调和取消的项目包括:从2014年7月1日起,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从2014年7月1日起,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自提自用,计入成本,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代收、代管、集中使用;铁路部门不得强制向煤炭企业收取煤炭运输保价费;取消铁路“三产”部门向煤炭企业收取的“计划费”。取消无实质服务内容仅靠提供运输计划收取的综合服务费;降低煤炭企业铁路物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