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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重点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  日期:2014/7/8]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意见》明确,重点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以及灾害严重、经安全评价机构认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意见》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小煤矿加快退出。国家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鼓励小煤矿有序退出。同时,研究落实国家相关的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涉煤大型企业和其它战略投资者作为主体兼并重组小煤矿。对自愿退出的煤矿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经治理验收合格后)返还政策。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塌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转型。

  《意见》强调,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年产30万吨的煤矿和低于年产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企业。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意见》明确要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把安全准入关,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巷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火工品管理,停止向未经市(州)政府批准整改的停产整顿煤矿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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