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7年9月1日经安徽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5日印发施行。《实施意见》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几个方面,对当前安徽省安全生产在法制、体制、机制等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有利于促进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创新和发展进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一是针对当前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任务繁重的实际,提出了强化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能,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配备专业监管人员;重点行业领域和安全监管任务重的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监管机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在中央改革意见要求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的监管执法体制的基础上,提出强化职业健康机构的职能职责,配齐配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二是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责任;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三是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提出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业务能力建设。《实施意见》重点对强化乡镇(街道)监管力量提出要求,要求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在行政村(社区)配备检查员(信息员),作为监管力量的延伸和补充,安全生产基层薄弱、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在开发区等功能区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国家级、省级各类功能区以及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各类功能区,应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