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严格依能生产超者依法处理
[来源:钢之家 作者: 日期:2013/12/26] 为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经济指标。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信息。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信息,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 建设煤矿竣工验收后和生产煤矿能力发生变化,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或更新及公布工作。 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公布;其余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全面覆盖、上下通畅、数据在线、实时查询的原则,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数据库。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应全部录入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国家能源局在集成各地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对本地区所有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原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批准的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并逐矿核实相关信息,防止错登、漏登、误登。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日常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通报煤矿违规生产情况及处罚结果。鼓励公众根据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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